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既是一把制度利剑,更是一道制度屏障,目的就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意识,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履职尽责。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际情况制定。”11月17日,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魏卓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办法共十四条,整体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魏卓介绍,第一部分:从第一条到第四条,重点规定了“追谁的责”。追责范围和对象,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主要是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各级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并延伸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体现了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体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的就是要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共担、权责一致。办法明确了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突出了分管领导的责任。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原则,即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
第二部分:从第五条到第八条,重点规定了“为何追责”。共确定了29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确定了9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等,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针对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等职务违法行为,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其主要目的:体现责任主体与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在实践中有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防止责任转嫁、旁落,确保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抓住突出问题,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不局限于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追责,涵盖了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和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第三部分:从第九条到第十四条,重点规定了“如何追责”。其中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强调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调机制。
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追责。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的追究。(记者 高 菲 实习生 宋星玥)